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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指令输入者应设权保护
高梅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深刻重塑人类文化领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著作权制度造成根本冲击。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适度法律保护并将其利益分配给指令输入者,不仅可以化解私人成本投入与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战略利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指令输入者利益的保护模式存在两种方案:一是设权保护模式,即赋予指令输入者对AIGC以对世性的专有权利;二是行为规制模式,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通过评价其他经营者使用AIGC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来保护指令输入者的利益。行为规制模式系在个案中提供事后救济,无法为指令输入者生产高品质AIGC提供充足激励。设权保护模式能充分发挥产权功能,从而具有确定性优势。
在著作权法框架内,狭义著作权模式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层面存在障碍。基于对邻接权识别标准的重构,宜设定一项新型邻接权,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指令输入者权,旨在为AIGC提供一种适度而有效的保护,既承认并激励指令输入者在高品质内容生成过程中的关键投入,又避免对传统著作权核心理论造成冲击,并在激励高品质内容生成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具体而言,该权利以作出关键性智力贡献的指令输入者为权利主体,以达到“可识别的特定化表达标准”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客体。在权利内容上,应充分授予指令输入者各项财产权,从而构成指令输入者将其智力投入和资本投资进行商业变现的法律基础,保障其在广告设计、游戏开发、影视制作、数字艺术品销售等场景下的核心经济利益,但应排除人格权,以避免伦理与观念混淆以及实践操作困境。在权利限制上,应设定较短保护期限与强制性标注义务,并全面适用合理使用等既有限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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